南京市力行小学章程
发布时间:2018/12/21 15:28:27 作者:冯青青 浏览量:314次
南京市力行小学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国务院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教育部《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》(试行)和民政部《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:南京市力行小学。
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: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周村街11号 。场所属于租用,邮政编码:210041。
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:南京强宇教学用品销售服务中心,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五条 举办者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。
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:雨花台区教育局。
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:雨花台区民政局。
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后,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,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凡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违背的行为,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。
第二章 性质、宗旨与办学类型
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:属于教育类民办非企业(法人)单位。
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一切为了孩子,为了孩子的一切。
第十二条 办学类型:属于文化教育类学历教育
第十三条 办学范围:1—6年级小学教育;办学的规模:4轨24个班级;办学的层次:小学教育;办学的形式:全日制授课。
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
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:由举办者或其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组成。人数:5名任期:每届任期4年,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六条 理事长的产生或罢免:在理事会成员中设理事长一人,由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,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。
第十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: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。经1/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,应当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召开会议,应于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,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: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
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(三)制定发展规划;
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;
(五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六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:在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(校长)的人选中推举产生。
第二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(校长)应是决策机构成员。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,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、解聘或变更,并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第二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(校长)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,对决策机构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;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;
(三)聘任和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五)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;
(六)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。
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
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:徐光金,家庭住址:南京市雨花台区吴村村徐村53号-1,身份证号码:320114196309131814。
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,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。进行离任审计后,经本教育机构理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后,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五章 资产与管理
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金:60万元(本教育机构设立时的出资额)。本项资金来源:南京强宇教学用品销售服务中心。
第二十七条 其他出资方式:南京强宇教学用品销售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出资。
第二十八条 资产性质: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。
第二十九条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编制财务会计报告。
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与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
第三十一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,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,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,不得挪用办学经费。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、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,订立劳动合同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,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,须由决策机构提出,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,再行章程修改程序。
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,须经决策机构理事会经2/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、纪要等文件,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
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理事人员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。
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(包括学校名称、办学类型、办学范围、校长、注册地址、注册资金等),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。
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,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。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终止程序,提交终止清理方案,报审批机关批准,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,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(一)由于缺少生源导致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源。
(二)由于支出过大,致使入不敷出导致亏损。
(三)其他不可抗力。
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,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,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。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依法处理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5年8月1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董事(理事)会成员签名:
签 名 | 年 龄 | 性 别 |
徐光金 | 1963.9.13 | 男 |
蔡忠勇 | 1966.6.18 |
主办单位:南京市力行小学 地址: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周村街11号 电话:025-86797202 技术支持:南京裕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