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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力行小学章程

发布时间:2018/12/21 15:28:27 作者:冯青青 浏览量:314次

南京市力行小学章程

 

第一章      

 

第一条 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国务院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》、民政部教育部《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》(试行)和民政部《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本教育机构名称:南京市力行小学。

第三条  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: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周村街11号 。场所属于租用,邮政编码:210041。

第四条  本教育机构举办者:南京强宇教学用品销售服务中心,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
第五条  举办者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。

第六条  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机关:雨花台区教育局。

第七条  本教育机构民事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机关:雨花台区民政局。

第八条  本教育机构在取得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后,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,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九条  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凡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违背的行为,按相关法律责任接受惩处。

 

 

第二章    性质、宗旨与办学类型

 

第十条   本教育机构性质:属于教育类民办非企业(法人)单位。

第十一条  办学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一切为了孩子,为了孩子的一切。

第十二条  办学类型:属于文化教育类学历教育

第十三条  办学范围:1—6年级小学教育;办学的规模:4轨24个班级;办学的层次:小学教育;办学的形式:全日制授课。

 

第三章    组织与职权

 

第十四条  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。

第十五条  理事会的产生方式:由举办者或其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组成。人数:5名任期:每届任期4年,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六条  理事长的产生或罢免:在理事会成员中设理事长一人,由理事会以全体人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
第十七条  决策机构的人员变更,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。

第十九条  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: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。经1/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,应当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召开会议,应于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,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行使的职权:
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

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
(三)制定发展规划;

(四)审核预算、决算;

(五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
(六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 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:在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(校长)的人选中推举产生。

第二十二条  主要负责人(校长)应是决策机构成员。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,经2/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、解聘或变更,并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
第二十三条  主要负责人(校长)具有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,对决策机构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;
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;

(三)聘任和解聘教育机构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
(五)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;

(六)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。

 

第四章    法定代表人

 

第二十四条  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:徐光金,家庭住址:南京市雨花台区吴村村徐村53号-1,身份证号码:320114196309131814

第二十五条 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,同时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。进行离任审计后,经本教育机构理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后,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 

第五章    资产与管理

 

第二十六条  注册资金:60万元(本教育机构设立时的出资额)。本项资金来源:南京强宇教学用品销售服务中心。

第二十七条  其他出资方式:南京强宇教学用品销售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出资。

第二十八条  资产性质: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,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。

第二十九条  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编制财务会计报告。

第三十条  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与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

第三十一条  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,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。

第三十二条  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,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,不得挪用办学经费。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、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,订立劳动合同。

 

第六章    章程修改程序

 

第三十五条  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,若修改本教育机构的章程,须由决策机构提出,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,再行章程修改程序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,须经决策机构理事会经2/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、纪要等文件,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 

第七章    变更与终止

 

第三十八条  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
第三十九条  本教育机构理事人员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办理前置备案。

第四十条  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(包括学校名称、办学类型、办学范围、校长、注册地址、注册资金等),须按照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,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。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终止程序,提交终止清理方案,报审批机关批准,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,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(一)由于缺少生源导致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源。

(二)由于支出过大,致使入不敷出导致亏损。

(三)其他不可抗力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,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,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。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依法处理。

 

第八章      

 

第四十四条  本章程于2015年8月10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

董事(理事)会成员签名:

签  名

年  龄

性  别

光金

1963.9.13

忠勇

1966.6.18

主办单位:南京市力行小学 地址: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周村街11号 电话:025-867972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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